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彭振華
- 訴訟代理人
- 周世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徐建弘律師
- 被告
- 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頌雯
- 訴訟代理人
- 許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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