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
- 原告
-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偉
- 被告
- 金致國際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盈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