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憲
訴訟代理人
郭力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並於同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存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