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郭力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並於同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存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