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8號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告
崔敬淑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法扶律師
被告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若漪
被告
河宗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甘若漪為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4月8日由河宗廷變更為甘若漪,有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甘若漪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