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8號
- 原告
- 崔敬淑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卿法扶律師
- 被告
-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若漪
- 被告
- 河宗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甘若漪為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4月8日由河宗廷變更為甘若漪,有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星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甘若漪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