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曾政儀
- 複代理人
- 林育宇
- 被告
- 霖雨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恆茂
- 被告
- 張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3條約
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
權。
二、本件被告霖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霖雨公司)、張恆茂、張
寶琴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霖雨公司邀被告張恆茂、張寶琴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
8,800,000 元貸款,約定借用期限1 年,分次動用本借款,
嗣於103 年7 月31日簽訂增補借據,約定就餘欠分36期償還
在案。該筆貸款利率按原告訂約日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
般)機動利率1.395%加個別加碼年息2.405%計算,按月付息
,到期還本,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6
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霖雨公司於
103 年10月10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被告霖
雨公司對原告之借款僅繳息至103 年10月5 日,未依約繼續
償付,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2 款約定視為本金全部到期,被
告並於103 年10月14日通知被告在案。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
如訴之聲明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嗣原告於104 年3 月19
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依放款借據第5 條約定,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為此,依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增補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
單、臺灣銀行延平分行103 年10月14日延平授字第10300032
591 號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
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533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17,533元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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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
│號│ │ │ │ │利率 │
├─┼──────┼───────┼──┼───────┼───┤
│ 1│1,663,240元 │自103年10月6日│3.8%│自103年11月6日│0.38% │
│ │ │起至104年3月18│ │起至104年3月18│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自104年3月19日│4.8%│自104年3月19日│0.4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4年5月5 │ │
│ │ │ │ │日止 │ │
│ │ │ │ ├───────┼───┤
│ │ │ │ │自104年5月6日 │0.96%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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