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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1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1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范芳彰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楚軒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極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反訴訴之聲明第2項價額以系爭Ferrari賽車價值為準,依被告即反訴原告民國104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狀第2頁可認系爭Ferrari賽車價值為9,022,002元,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0,672,002元(165萬+9,022,002=10,672,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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