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范芳彰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楚軒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極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反訴訴之聲明第2項價額以系爭Ferrari賽車價值為準,依被告即反訴原告民國104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狀第2頁可認系爭Ferrari賽車價值為9,022,002元,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0,672,002元(165萬+9,022,002=10,672,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