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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 原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祥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吳祥筠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前固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之3,75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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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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