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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姜悌文林佑珊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

上訴人
桂子敏
上訴人
郭月娥
被上訴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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