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告
新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祥
訴訟代理人
陳嘉立
訴訟代理人
熊國桓
被告
歐寶國際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