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28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訴訟代理人
黃詠筑
被告
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震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見新北地院卷第14頁反面),關於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依上開約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6 萬8713元,約定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104 年2 月1 日止,利息按年息2.94% 計付,並以每月1 日為繳款日,如未按期還款,逾期在6 個月內應按前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還款至103 年11月27日,尚積欠417 萬5896元,及自103 年11月28日起算之利息暨自同年12月28日起算之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之上開欠款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見新北地院卷第4-16、18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