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被告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美
訴訟代理人
邱琇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間所訂「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下稱系爭供銷契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上開兩造間所訂系爭供銷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本契約..雙方合意以甲方(指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該供銷契約(見本院支付命令卷附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證一第十五頁)在卷可稽,對照原告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其所在地在台北市南港區,足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