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0號
- 上訴人
-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聲明為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陸仟零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