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工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機
- 訴訟代理人
- 汪團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成營造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訴字第1760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5,766 元(即判決主文第1 項命上訴人返還之鋼軌樁81支及H 型鋼10支經鑑定之價額。至主文第2 、3 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