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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訴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成營造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訴字第1760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5,766 元(即判決主文第1 項命上訴人返還之鋼軌樁81支及H 型鋼10支經鑑定之價額。至主文第2 、3 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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