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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劉又菁趙雪瑛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告
視茂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惠女
被告
林宗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萬6,043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1頁),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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