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李振孝
- 訴訟代理人
- 周彥憑律師
- 被告
- 台灣上肯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豐 同上
- 被告
- 台灣肯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添
- 被告
- 鼎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上肯士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肯美有限公司及鼎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閱覽帳冊會計憑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請求閱覽帳冊會計憑證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原告起訴請求閱覽帳冊會計憑證,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