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
- 上訴人
- 余堅偉
- 被上訴人
- 華爾滋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盧炎煌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命確認被上訴人盧炎煌、林月春各與被上訴人華爾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乃財產權訴訟。惟上訴人倘獲勝訴,所受客觀利益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估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77條之12、77條之13及77條之16條規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