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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合夥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邱蓮華

  • 原告
    屈長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   告 屈長治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趙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婉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慧美間請求清算合夥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清算兩造間合夥經營凌軒企業社之財產,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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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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