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7號
- 原告
- 黃子倚 應受送達地址:臺北郵局1533號信箱
- 被告
- 依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陳琴
王琇華
莊蕙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 紙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