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
- 原告
- 林瑋
- 被告
- 孫榮志
- 訴訟代理人
- 鐘一晟律師
- 被告
- 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昶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昌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