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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黃明發陳君鳳宋雲淳
  • 法定代理人
    陳昶達

  • 當事人
    林瑋孫榮志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   告 林瑋 被   告 孫榮志 訴訟代理人 鐘一晟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達 訴訟代理人 林昌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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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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