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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穎寰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郭亮鈞律師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訴訟代理人 馬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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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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