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熊志強
- 當事人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1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 第246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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