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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02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2號

原告
天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佑
原告
新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榮律師
被告
蔡秀吟
被告
陳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下列事項再為辯論與舉證:一、原證五是否表示原告與被告蔡秀吟合意解除契約。二、原證五是否表示解除契約後,被告蔡秀吟應向鄭瑞瑋而非原告為清償。三、原告是否考慮追加鄭瑞瑋為原告。四、請原告提出在本件交易之前,曾經與被告蔡秀吟交易手機買賣之日期、數量、品項、金額與匯款或交付現金之資料與證據。五、本件手機交易是游家佑或是鄭瑞瑋出面與被告蔡秀吟洽談。六、請兩造再試行和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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