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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李家慧

  • 上訴人
    立新通訊行即黃信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 訴 人 立新通訊行即黃信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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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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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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