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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 及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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