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兆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 及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