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6號
- 原告
- 國際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楊衍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柏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2萬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