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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又菁林芳華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6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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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楊衍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柏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2萬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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