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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彩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國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10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8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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