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彩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國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10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