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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5號

禁止違規使用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5號

原告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浦雲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被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楊明舜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文波

      蔡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違規使用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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