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40號
- 原告
- 黃柏崴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如
- 訴訟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 被告
- 百達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達
- 被告
- 張力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