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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40號

原告
黃柏崴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告
百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達
被告
張力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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