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柏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力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達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一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