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3號
- 原告
- 嘉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03,432元(計算式:4,994,100+1,000,000+409,332=6,403,4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5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500元外,尚應補繳13,959元(計算式:64,459-50,500=13,95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