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3號
- 原告
- 鄭仁綱
- 被告
- 富茂商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1 份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