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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賴惠慈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7號

原告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忠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告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雙方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本院闡明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應准許。至原告提出服裝訂購合約書係由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25日與訴外人巧合服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非以兩造為契約當事人,故上開合約第7 條合意管轄之效力,自不得拘束非屬契約當事人之被告,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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