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25號
- 原告
- 台灣利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忠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鄭雅文律師
王維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復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原告之起訴,有上開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