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47號
- 原告
- 朱勝勳
- 被告
-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有關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觀諸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自應回歸普通審判籍,而由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亦同此見解。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登記於「新北市○○區○○路00號」,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法律說明,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起訴狀所載「台北福華大飯店(台北市○○路○段000號)」一址,雖為系爭股東常會召開地點,惟此並非決定管轄之準據,原告據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