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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4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47號

原告
朱勝勳
被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有關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觀諸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自應回歸普通審判籍,而由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亦同此見解。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登記於「新北市○○區○○路00號」,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法律說明,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起訴狀所載「台北福華大飯店(台北市○○路○段000號)」一址,雖為系爭股東常會召開地點,惟此並非決定管轄之準據,原告據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4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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