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1號
- 原告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翰昇
- 被告
- 北斗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省銨交通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告
- 王碧祿 原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王碧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