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3號
- 原告
- 蔡雅琪
- 被告
- 邱亨澤
- 被告
- 黃楊淑惠
- 被告
- 均祥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