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滿足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金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萬6,0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