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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儷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2 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3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