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3號
- 原告
- 林蘊玉
- 被告
-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淑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 代理人
- 谷友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王淑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8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3萬2,378元【計算式:32878-500=3237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