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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UNTAPPED WATER SYSTEMS, LTD. (薩摩亞商綠水環境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MAHLON REID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旭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奕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為美金336,184.63元、加拿大幣1358.25元、新台幣39,750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10,915,469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Air-X機台二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737,201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652,670元(10,915,469元+1,737,201元=12,652,67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核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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