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9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林峙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黃鄧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黃鄧瑋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552元,應繳裁判
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