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萬4,6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