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7,257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346,478 元+反訴部分2,500,779 元=2,847,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