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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蘇嘉豐黃愛真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告
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立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鍊煌
原告
樊郁
被告
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聲請本院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宗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民國一0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為被告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本件被告已廢止,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被告之董事、監察人任期於95年8月26日屆滿後並未辦理改選,經經濟部於97年11月6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命於98年3月31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然因被告並未依限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變更登記,被告全體董事、監察人自同年3月31日起當然解任,被告董事、監察人之登記並經經濟部於同年4月1日逕予塗銷,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前揭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被告復於101年2月9日經經濟部商業司經商授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此亦經本院職權查證明確,有前開函文可按,其即應行清算並由清算人代表公司,經核其董事已全體解任,再其章程未有特別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則被告現並無清算人可為代表人。

四、被告既無代表人,因訴訟需要,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被告之原董事長為林宗慶,亦為公司股東,持有股份為1881萬0743股,應對公司業務尚屬熟悉,由其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損害被告及全體股東之利益,爰選任林宗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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