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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告
林峻樟
被告
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德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路00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主事務所應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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