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林峻樟
- 被告
- 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德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路00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主事務所應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