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0號
- 原告
- 盧龍一
- 訴訟代理人
- 劉貹岩律師
- 被告
- 誠真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國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