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蘇嘉豐、詹慶堂、黃鈺純
- 當事人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劉碧瑋即元大科技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13號原 告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劉碧瑋即元大科技館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謝憲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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