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
- 上訴人
- 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洲
- 被上訴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