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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蔡政哲詹駿鴻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6號

上訴人
原告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錦程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9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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