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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3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32號
上 訴 人
潘美雪
被 上訴人
精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4032年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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